常见问题
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、生活饮用水、二次供水清
事项名称
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、生活饮用水、二次供水清洗事项
行使依据
1、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,引用条款:第4、8条。 2、1991年3月卫生部令第11号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; 引用条款:第7条。 3、1996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、卫生部令第53号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》;引用条款:第4、7条。
办理主体
开封市卫生局
受理条件
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: 1、空气、微小气候(湿度、温度、风速); 2、水质; 3、采光、照明; 4、噪音; 5、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。
法定期限
开封市卫生局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;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(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、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)。
承诺期限
开封市卫生局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;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(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、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)。
收费依据和标准
不收费
办理部门
开封市卫生局
办理地点
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开封市民之家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
权力运行流程
服务表格
常见问题解答
无